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客户联 No:
尊敬的 公司/用户(户号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文件要求,现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2.即日起,贵公司可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sd.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若贵公司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遵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贵公司可在网上国网APP或供电营业厅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协议)。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3.我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形成。
4.若贵公司为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我公司代理购电、高耗能企业由我公司代理购电三种情形之一,代理购电价格按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5.若贵公司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用电价格继续按《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6.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21年X月X日
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书(回执)
存根联 No:
(户号 )已收悉《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书》,了解代理购电有关事项。
签收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