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服务有问必答(模板)
答: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要求,我省自10月15日起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以代理方式从电力市场进行购电。
答:用户选择由我们代理购电的话,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与我们签订《购售电合同》,建立代理购电关系。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若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等。
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向用户收取代理费用。
答: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随电力市场供需情况波动,波动部分将影响用户电价。
答:市场交易价格由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决定,哪种方式更划算无法准确预测。国家要求各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但是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答:电网企业无差别向各类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抢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答:不能。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和省发改委文件要求,已经取消了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无法继续执行原来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答:可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退市后,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答:电网企业会在每月末3日前,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公布下一结算周期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的电价水平及构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公布的电价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是根据电力市场交易情况,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计算形成。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仍按国家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执行。
答: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执行要求以当地分时电价政策为准。
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统一的代理购电价格,同一用电类别、同一电压等级用户电价标准一样。
答:交费方式没有变化,用户可以继续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第三方代收机构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交纳电费。
答:工商业用户:是指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外,原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及非居民用电电价的用户。公益性事业用户:是指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用户。高耗能用户和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以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认定为准。
答:在交易平台注册过,但没有实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购电的用户不需要执行1.5倍价格。在交易平台注册过且实际参与过市场化交易(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属于市场化用户,根据1439号文件,已参与市场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答:没变化。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各省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答:电网企业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实施有序用电,与是否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没有关系。
答:电网企业发布的代理购电价格是测算值。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和电力市场规则,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代理购电价格。该价格包括代理购电电能量市场均价、偏差费用单价、新增交叉补贴单价和辅助服务单价,相关数据每月公布,可登录网上国网App或到当地供电营业厅,在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内容中查询。
答: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进入电力市场,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按市场形成的电价交电费;也可以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电网企业公布的电价交电费。其中,未进入市场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在2021年10月15日~11月30日期间,继续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