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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社函〔2024〕5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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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8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处)
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助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告知书》(附件1)。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应当将参保人员衔接申请和参保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信息后,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且待遇享受地确定为我省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如待遇享受地确定为外省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受理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参保人员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参保人员选择延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停止办理衔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可办理制度衔接业务。参保人员提出衔接申请的,应先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衔接申请或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2)。
(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办理省内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
2.生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3),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确认《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向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信息;
3.录入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4.合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
(四)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衔接申请或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归集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手续:
1.查询参保人员省内居民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
2.核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3.归集省内其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递至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确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反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信息;
3.录入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4.合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四)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办理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衔接后退费”的办法,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下同)、被征地个人缴费和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退还本人,重复缴费产生的利息纳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
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按以下办法处理: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还至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重复缴费退费:
(一)通过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5)。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年度被征地个人缴费本金+年度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收到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退还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当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完整,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或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程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